邓律师从头蠢到脚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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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的事,大多数人都对他的遭遇抱以同情,我也不例外,但是呢毕竟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徒有同情也帮不上任何忙,啥事都要要讲法律和规则的,世界上的赢家从来就不会是没脑子的好人,而是最善用规则的人,所以张某某能不能获得轻判,法庭程序是关键。

张的辩护律师邓先生的一审辩护词被有心人发到网上了,我粗略扫了一眼,第一个感觉就是——真他娘的是个猪队友。要么是真蠢,要么他是故意的,或者是对方派来?下边我就简要分析一下他这个辩护词里的毛病:

开头语就蠢得不得了,有“此地无银三百两”的嫌疑,——谁也没怀疑你是准备来讴歌暴力或者挑衅逝者尊严的啊?你有啥理你直接辩就是了,干嘛要先撇清动机问题,这不是故意引起法官对你辩护动机和倾向不纯的怀疑么?

第二段更是蠢得不要不要的,你这是在中国的现代法庭上,你提什么十四世纪英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啊?这不是哪壶不开提哪壶么?难道我们的法律是构建于英国十四世纪的程序原则之上?或是嘲笑我们的法律还不如几个世纪之前的英国?这段话除了刺激当庭所有人的不满之外毫无正面效果。

第三第四段也是错上加错——你作为一个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关注如何在当前的法律框架精神内最大限度地运用规则,而不是去反思和重构甚至质疑当前的法律大框架,这样的话说多了只会引起法官对你的反感和不信任。

然后邓律师开始声情并茂地阐述他的五点辩护主张,我细看了,没一条是靠谱的。

比如,第一条,邓律师把这事定位为“一个血亲复仇的故事”,这个定位就完全偏离了法制原则——难道我们的法律是支持和保护血亲复仇的?根本不可能嘛,而且这个定位只会加速了法官对张某某故意杀人的认定。

这一段里边邓律师又自作聪明地引用弗洛伊德的理论来作为佐证,——邓律师你病得不轻啊,佛洛依德的心理学说什么时候能被普遍认可是正确的?这就暴露了你整个辩护的理论基础是不靠谱的,再减一分!

然后邓律师顺着佛洛依德的逻辑开始描述张某某多年积累的仇恨和心里伤害,这些其实都无助于在法官心里提升张某某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条,邓律师强调的是“张某某没有更好的仇恨排泄渠道”,——我去!我真想问问邓律师你这资格证确定是考来的吗?我们的法律什么时候是保护和支持人们发泄仇恨的了?人人都可以通过杀人来排泄仇恨了,这还得了?

然后邓律师看来真是个文学爱好者,又引用了鲁迅的“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来为张的暴力行为做辩护,与其这样胡来,他还不如引用论语“唯小人与女子难养也”或者老子说的“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更有韵味些——可是,这是法庭,你说这些对你的当事人脱罪有任何帮助不?

第三条,邓律师继续延续着他之前的所有愚蠢和错误的导向,又为自己的智商雪上加霜地补刀一条:“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对于这个,我就不想再重复了,法律精神从来就不支持复仇,不管复仇有着什么样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如果法律是支持人性本能和所谓社会基础的,那天天都会有人以这些理由去杀人放火了!之所以我们要有法律,就是为了限制人性中那些弱点和任性对社会秩序的侵害、对公众利益的侵害!

这个邓律师应该是学中文系或者文学专业才是正道,你看他又继引用鲁迅之后开始卖弄莎士比亚和大仲马了,还有中国的赵氏孤儿,你扯这些难道是为了嘲笑法官文学素养?或是你打算用文学经典来代替法律?

然后邓律师又是没完没了地引经据典,从礼记谈到明律然后扯到宋史——这些知识和思想应该是立法阶段就该考虑的,而且是一个极端严肃和系统的“考虑”过程,这个过程已经早就完成了,不是一个律师已有的法律框架内该去谈的,而且已经被制定的法律也不可能因为你谈这些就会做出任何临时的改动。

很显然,邓律师没搞清楚自己工作的核心内容与方向是什么。

第四条,邓律师提出了:“国家司法应该适当吸纳民间正义情感”

这句话的意思我明白,应该说也有一点道理,但是邓律师这个表述方式不妥,或者说不准确,我觉得正确的表述应该是“国家司法应该考虑判决结果对民间正义情感的影响”。

你怎么能说“应当吸纳”呢?我们的司法本来就是吸纳了正义情感的,不然要司法干什么呢?所以说邓律师这个人不仅专业素养不足,说话更是情商极低,你这么说好像显得我们的司法里原先就没有民间正义情感似的,唉!谁听了这话会高兴啊?

第五条,邓律师主打的张某某“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这本该是最重要最有力的一条,结果被邓律师放在最后才说,早已经被之前那四条的错误完全消弱了表述影响力。

而且里边最差劲的一句话莫过于“我期待法院能体谅人性的软弱”——你要让法院拿出慈悲心和同理心是可以有的,但不能用这个理由,毕竟,所有人类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视为是人性软弱的一种间接后果啊,而法律就是为了限制和惩罚人性中的各种弱点而设置啊!

最后一段,邓律师文学情怀再次无法克制地宣泄,我除了想呕吐之外还是为张某某感到惋惜——你所托非人。

如果换了我,我会如何为张某某辩护呢?

我会主要朝着这几个方向去说:

第一,强调张某某存在精神疾病,建议做精神方面的鉴定。

这样一来,可以给法庭轻判创造一个余地和考虑的空间,用不好听的话说是给个台阶。而且,民众情绪也可以皆大欢喜。

虽然邓律师也提到这一点,但是因为他之前又强掉了血亲复仇合理性,那么,按照他的逻辑,血亲复仇显然是精神正常的人做的事,你如果把张鉴定出的不正常,那么就自相矛盾自打嘴巴了——到底你想说的是张精神有问题还是没问题呢?

第二,应该把张某某的杀人行为往“激愤杀人”上靠,这个是有先例的,可以起到好的效果,而且之前张的各种经历也支持这个性质,群众也满意。

第三,从轻判可以对社会正义起到正面维护、也警示了司法不公的恶劣影响这个方向去说,引起法官的重视,也给法官提供了另一个衡量的视角,多了一线生机。

第四,因为张某某的父母案件都存在疑点以及错判的可能性,而张某某作为主要证人、并且其杀人行为与这两个案件有直接关系,这都给轻判缓判留下了时间余地。

第五,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死刑,而我国法律也对死刑保持最大谨慎的态度去说事,既然全世界的法律都是朝着减少死刑、废除死刑的大方向发展的,那应该给法官这个提示。

总之,看完这个邓律师的辩护词,我深感我国的法律人才还是太少,权当一个反面教材看吧,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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